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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市场份额如果小于最大竞争者的25%,就不可能有效参与竞争。
通常,上述两个条件最终导致这样的市场份额序列:每个竞争者的市场分额都是紧随其后竞争者的150%,而最小竞争者的市场分额不会小于最大者的25%。
显然,波士顿公司的上述“三分法”
过于疏漏,除了领先者、生存者与挣扎者之外,现实中往往还有其它类型的企业;相关数据、比例更是失之太过精确,在纷繁多变的市场上难免局限性过大。
(二)阿瑟公司的竞争地位理论
作为美国一家名声不大、但历史悠久的管理咨询公司,阿瑟·D·理特公司将企业的市场地位划分为以下六种:
2.得势地位。
居于得势地位的企业可以独立运作,无论竞争者如何行动,都能保持自己的长期地位。
3.有利地位。
该类企业有力量执行特定的策略,并且拥有较多的机会来改善其市场地位。
4.足以维持。
指自身经营得当足以维持营业,但其存在是在优势地位企业默认许可下的,企业改善自身地位的机会很少。
5.弱势地位。
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却不乏改善机会,不及时变革则将被迫退出市场,这就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6.难以维持。
当企业经营状况极差,难以维持正常运转且没有转机时,那它就离关门大吉为时不远了。
较之经济学上的市场结构分类,阿瑟·D·理特公司的分类法应该说是有了很大进步,它将着眼点从市场、行业整体“下沉”
到了企业个体,但仍然存在着明显弊端:
第一,分类边界不清晰。
如处于得势地位和有利地位的企业,均是经营比较独立、有较多的策略选择,相互之间的区别很不明显。
第二,难以进行量化和实际操作。
对处于弱势地位和难以维持地位的企业而言,如何认定它们有无转机或改善机会?从道理上讲,任何企业都有起死回生的可能性。
(三)革新的竞争地位理论
在长期的咨询实践中,我们对上述理论进行了改进和创新,提出了独特的竞争地位理论,而且行之有效。
对一般行业的企业竞争地位,我们可将其划分为六种类型:控制地位、主导地位、领先地位、优势地位、维持地位和挣扎地位。
需要说明的是,相应市场占有率只是象征性的数据,要因时、因地和因行业制宜,切不可教条化对待。
1.控制地位
所谓控制地位,是指该类企业由于掌握了业内关键资源,而形成了对行业的相当控制力度,以至于可以确立游戏规则。
这种关键资源或者是公关取得了(独家)垄断经营权,或者是开发掌握了关键技术、产品标准等知识产权,或者创新推出了难以替代的产品或服务。
要控制一个行业,首先要有相当的市场占有率,而不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各有不同。
不言而喻,如果能使市场占有率保持在50%以上,对该行业就具有无可置疑的绝对控制力。
当然,长此以往难免引起“垄断”
的抨击甚至诉讼。
比如,我国的固定电话业务长期由中国电信独家经营。
即使近年来引入了网通、铁通等有限度的竞争对手,但中国电信仍然占据固话市场的绝大多数份额,因而它可以自行制订诸如“装机费”
、“固定通话费”
等“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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