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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桓子很不高兴,更不理解,说:“孔司寇骗我啊,以前他曾经告诉我,治理国家一定以孝为先。
现在,我正要惩罚一个不孝的家伙,以此教导人民孝道,他却把他放了。
为什么啊?”
季桓子的不解和不满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也想不通。
孝,在孔子那里,是何等重要!
这可是“人之本”
[20]啊。
人之本都丧失的人,我们为什么不好好教训他?
孔子的理由是:
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
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
[21]
原来,在他的眼里,即便是不孝这样的大罪,只要是由于统治阶级失于教化造成的,罪也在统治阶级,而不孝之人,则是“无辜”
的。
那么,谁要承担其罪呢?正是统治者!
不判决父子诉讼案,而是经过调解,使之撤诉,这符合他的慎刑思想,也是他仁爱的表现。
而且,这显示出他倾向于调解而不随便诉诸刑罚。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调解主导型民事审判方式,这种方式在国内深入人心,在国外被称为“东方经验”
。
这一东方经验,无疑应该追溯到孔子,追溯到公元前500年鲁国的“最高大法官”
的法律实践!
所以,孔子这个大司寇不喜欢把人民都看成什么“寇”
,他也不想用刑律的手段来对付这些人,他更想用教化。
他曾讲道: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22]
对于民众,用政策去引导,用刑罚去整顿,虽然能使他们暂时幸免罪过,但是他们还是没有羞耻之心。
反之,若用道德去引导,用礼节去整顿,他们不但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还会自觉地走正路。
有一天,在审案之后,孔子感叹道:
听讼,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23]
如果仅仅是去审理案件,孔子还如同别人一样(并无高明之处)。
孔子的理想是要让天下没有诉讼啊!
什么叫无讼?就是无人犯罪,无人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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