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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衡知晓此事不容玩笑,正了神色。
魏子然向四周看了看,方才压低声音道:“宋妈妈的那个女婿,依照我朝律法,强-奸1幼女,当如何处置?”
罗衡一时猜不准他的意图,缓缓道:“依照我《大明律》,强-奸者,一律判处绞刑。”
他拧眉沉思了一会儿,又道:“你若要将这事状告官府衙门,总须她本人亲自出面才行。
但这事一旦闹了出去,她的名声势必受损……你打算怎么做?”
魏子然冷笑道:“名声值几个钱?我只要公道!
只要父亲能尽全力将她从郎家救出来,她也愿意为自己讨回这份公道,任凭世人如何看她,我都不会再弄丢了她!”
作者有话说:
注释1:从目前已知的法典来看,“强-奸”
一词最早见《唐律疏议·名例》(卷一)上“内乱”
条下:“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
,指的便是这种性犯罪。
宋朝对“强-奸罪”
的惩处条例,附于《宋刑统·杂律》(卷二十六)“诸色犯奸”
门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南宋又添加了“强-奸-幼女罪”
,列于《庆元条法事类·杂门》(卷八十)“诸色犯奸”
条下:“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
未成,配五百里。
折伤者,绞。
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
既因盗而强-奸者,绞。
会恩既未成,配千里。”
元朝将“幼女”
年龄标准上限,定在10岁以下,明清两代对此作了修正,将受害女童的年龄上限提高到12岁以下,如果强-奸10岁以下女童,罪行更重。
明朝对强-奸罪的惩处条例就比较简洁了,《大明律》中规定:“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七,流三千里。”
,即强-奸罪一律判处绞刑。
清朝与明朝基本一致,在乾隆以后,条例不断进行修改、完善,惩处力度也大于明代,出现了“流放四千里”
的规定。
文中关于这件事会多着笔墨,希望现世对受害者再多友好宽容一些,不要让“受害者有罪”
论甚嚣尘上,女孩要更爱自己,更勇敢一些,么么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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