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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1章 生命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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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审判,刑用无期而弃极刑,此非姑息,实为深思。

于鹰愁涧惨案,晋省手握确证,兼挟雷霆军威,若求一杀以快人心,易如反掌。

然其终择终身监禁,虽为严惩,亦存生之底线。

此举与晋省近年来律令中渐次废除肉刑、规范狱政、强调法之惩罚须有度,不可夺尽生机之原则一脉相承。

在当下各地军法审判往往草菅人命、私刑泛滥之际,晋省此举,无论其初衷为彰显文明或收买人心,客观上确为生存权于乱世中提供了一抹微光,亦为其依法维权之主张增添了某种人道主义色彩。”

天津《大公报》则从社会控制角度分析:

“阎氏治晋,素重秩序。

其厉行法制,非仅出于公正理想,实为深植统治根基之策。

此次跨省执法,以法院为矛,以军队为盾,最终以相对规范之司法程序收尾,意在昭告:

于晋省界定之秩序内,即便敌对者之生命,亦不由个人或一时意气剥夺,而须经其法度裁决。

此乃将暴力垄断与行使进一步制度化、理性化之尝试,虽出于强权,却暗合近代国家治理之某种趋势。

其对生存权之有限承认,乃是对其治理权威与稳定之长远投资。”

北平《晨报》特邀评论员,一位曾考察山西的法学家撰文称:

“外界谈及山西,多聚焦其飞机坦克、钢铁、水泥。

然此次事件揭示,阎百川所构建者,非仅一庞大兵工厂,乃一力图自足、且内外规则日趋严密之共同体。

其领先处,至少有三:”

“其一,法政先于军事。

晋省先后颁布《山西省战时民事特别条例》、《境外商民权益保障条例》等一系列自成体系之法规,并建立相对独立之司法系统(如高等法院)及专门执行机构(如跨域维权办)。

其军事行动常以维护法权为口号,法律成为其扩张影响力与利益之先行工具与合法性来源。

此番对豫交涉,堪称法律外交与炮舰外交之混合体,步骤清晰,较之单纯武力威慑,更具韧性与迷惑性。”

“其二,工业为民生与军力共同奠基。

太原、长治等地之重工与航空业,其产品固然武装了军队,亦支撑了境内铁路、矿山、电力之发展,间接保障了基本民生与经济运转。

阎氏常言六政三事(早年政策),近年更系统推行义务小学教育、区村建设、禁烟禁毒,并建立工矿伤亡抚恤与医疗互助。

此等举措,虽未臻完善,然在普遍忽视基层建设的各省中,确属罕见。

其目的,在于塑造更具向心力与耐受力的社会机体,为持久抗衡内外压力提供人力与物力基础。”

“其三,有限的社会权利换取秩序与效忠。

山西模式并非民主宪政,其核心仍是威权。

然其区别于纯粹军阀割据之处,在于试图以相对稳定的法律、渐进的民生改善、以及(对其他省民而言)较为安全的社会环境,来换取民众的顺从与生产积极性。

对于本省之民的基本生存权、财产权(在省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制度化保障,此即所谓保境安民之现代诠释。

此次对外强硬维权,亦有助于强化省民之地域自豪与对现政权之依赖。”

英国《泰晤士报》驻华记者评论:

“山西展现了一种在中央政权衰微的背景下,中国地方政权可能走向的有趣路径。

它似乎在探索一种结合了威权效率、初步法治、技术官僚治理和有限社会政策的混合模式。

其司法实践,尽管服务于地方利益且程序自主,却呈现出令人惊讶的形式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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