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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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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临坐在被告席上,手里的笔在纸上划了一下。

审判长听完沈予白的陈述,转向被告席:“被告,请陈述答辩意见。”

周临站起来,先向审判席微微欠了欠身,然后转向原告席,嘴角带着一点礼貌的弧度:“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撤销婚姻的理由不能成立。”

他翻开桌上的文件夹:“第一,原告在婚前对被告的性取向并非不知情。

原告长期阅读、收藏同性题材的文学作品,对同性恋群体有相当的认知和了解。

在这样的认知基础上,原告仍然选择与被告结婚,说明原告对被告的性取向是知情并接受的,不存在所谓欺诈。”

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议论。

程砚的眉头拧了一下。

周临继续说:“第二,原告主张撤销婚姻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但该条文是关于合同欺诈的一般规定。

婚姻不是合同,不能直接适用。

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有明确列举,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不在其中。

第三,即使法庭认为被告存在隐瞒行为,原告的请求也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

他说完,坐下了。

审判长看向沈予白:“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否需要回应?”

沈予白站起来,看向审判席,又转向被告席。

他的目光在周临身上停了一下,然后收回来:“被告的第一点答辩意见,需要以证据为基础。

原告收藏同性题材的文学作品,是作为读者,阅读行为和性取向知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婚前从未与被告讨论过性取向问题,也从未从被告本人或任何第三方处获知被告的性取向,原告的阅读爱好不能证明原告明知被告的同性恋身份。”

他从桌上拿起红色标签的文件夹,打开,抽出一份材料:“原告在婚前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来往、约会,没有任何一次涉及性取向的讨论,这部分证据已经提交法庭,可以证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性取向一无所知。”

审判长翻了翻,传给旁边的审判员。

沈予白继续说:“被告的第二点答辩意见,婚姻是否受欺诈规定约束,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适用的范围是‘民事法律行为’,婚姻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没有理由被排除在外。

这一点,原告提交的补充法律意见中已有详细论述,包括几位知名法学教授的书面意见,可供法庭参考。”

周临的嘴角动了一下。

沈予白接着说:“被告的第三点答辩意见,诉讼时效问题,需要结合原告的特殊情况。

原告在七年前发现被告的性取向后,受到巨大刺激,自杀未遂,导致部分记忆丧失。

在丧失记忆的七年中,原告对被告的性取向一无所知。

直到近期原告恢复记忆,才知道自己被欺诈的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原告恢复记忆的时间点,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原告从恢复记忆到提起诉讼,期间没有超过一年的时效规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了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在七年期间对被告的性取向不知情。”

他说完,站在那里,等着审判长的回应。

审判长没有马上说话,低头翻了翻桌上的材料,然后抬头看向被告席:“被告代理人,对原告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

周临站起来:“需要。”

接下来的质证环节持续了一个多小时。

周临对原告提交的每一份证据都提出了质疑,从病历的真实性到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到学术论文的权威性,他一个问题接一个问题,虽然都是些鸡零狗碎的问题,但密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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