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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站起身走到法庭中央。
“张检察官刚才问,法律的底线在哪里。”
没有看张建,而是面朝审判席。
“这个问题,一百二十三年前就有人问过。”
他从案卷里抽出一张泛黄的复印页。
纸张很薄,边角捲起,显然是从某本旧书上直接复印下来的。
“一八九七年在德意志帝国法院。
一匹马,一个车夫,一桩命案。”
听审席上,白髮老人不自觉往前倾了倾身子。
“那匹马有个毛病。
它每次走累,就用尾巴把韁绳绕到屁股后面,然后尥蹶子。
车夫跟僱主报告了好几次。
换匹马,行不行?僱主说不行。
你不赶它,我就换你。”
“车夫只能继续赶。
某天,马又犯了老毛病。
韁绳被绕住。
马失控。
撞死一个路人。”
吴良把那张复印页放在陪审员席前的展示台上。
“检察官起诉车夫过失致人死亡。
你怎么能不拉住马?你怎么能明知道这匹马有危险还驾它上路?法律对你的要求,你为什么没做到?”
“但是,法院判了无罪。”
法庭里发出低低的嗡鸣。
“这就是刑法史上著名的癖马案。
它確立了一个原则,当法律不能期待一个人在特定处境下做出合法行为时,这个人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张建站起来。
“审判长。
癖马案在德国刑法中是作为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被討论的,我国刑法並无明確规定。
辩护人引用的域外判例,既无法律约束力,也与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不兼容。”
吴良转过身,直视张建,声音忽然拔高,语调中的强势和压迫在此刻毕露无遗。
“那我国刑法第十六条呢?”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后面站著的难道不是同一个道理?”
“法律,从来不能要求一个人做到他做不到的事。”
他快步走回辩护席,拿起那份精神鑑定书。
“马主任刚才说得清清楚楚。
倪大勇在案发时处於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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