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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具是什么时候从厨房拿到客厅的?”
“无法確定。”
“丁虎和倪大勇之间,谁先动手?”
“现场痕跡无法判断先后。”
吴良把那份文件合上,转身面向审判席。
“审判长,证人刚才確认了三点事实:第一,十六刀无一刀致命,创口特徵呈现失控状態下的连续捅刺;第二,凶器取自现场,非事先准备;第三,无任何事先联络或计划性证据。”
吴良语速不快,每个断句都刻意留空,让书记员一个字一个字敲进笔录。
“而这三点加在一起,与公诉方刚才所说的『有预谋的报復性杀人形成矛盾。”
现场响起低低的討论。
两名省高院刑庭前来旁听的老人互相对视,年纪更大的那位轻轻点头。
郭勇落槌,全场肃静。
张建起身:“审判长,公诉人就证人证言的解读发表补充意见。
创口数量多、分布密集,同样可以反映凶手行凶时的决绝態度。
『没有致命伤不等於『不想致命,也可能是行凶过程中受到被害人抵抗或自身紧张情绪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
至於预谋的证据,被告人案发当天中午接到死者电话后,从石桥村进入市区,直奔绿苑小区。
这段路程本身,就是预谋形成的客观条件。”
吴良听完,从案卷里抽出另一份文件。
一份通话记录清单。
他將清单举到与视线平齐的位置。
“审判长,这是案发当日丁虎的手机通话记录。
由川河区刑警大队依法调取,已隨案移送。”
“当天上午十一时二十四分,丁虎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倪大勇的电话。
通话时长四分十二秒。
这是当日两人之间唯一一次通话。”
他放下清单。
“这份通话记录证明了两件事:第一,案发当天,是丁虎主动联繫的倪大勇,不是倪大勇主动找的丁虎。
第二,通话发生在中午,而根据本案卷宗中石桥村多位村民的证言,倪大勇当天清早出门的目的地是铜城市康庄药房,而药房监控和购药记录可以佐证。”
他从案卷里抽出第三份文件。
“药店监控截图显示,倪大勇付款时间为上午十时十七分。
也就是说,他在接到丁虎电话之前,並未前往绿苑小区,也並未携带任何作案工具。
接到电话之后,才改变行程。”
吴良把三份文件依次排在辩护席桌面上,目光直视张建。
“请问公诉人。
一个预谋杀人犯,为什么没有提前准备凶器?”
“为什么,必须等被害人主动打来电话之后……”
“才决定去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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