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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派学者说:不对,‘利益’这个概念可以适当扩大解释。
比如,他在公共场所抽烟,享受了‘违法行为的便利’,这种便利虽然不是直接的钱,但也算是一种‘利益’。
你被动吸二手烟,遭受了健康损害,这就是‘损失’。
他得利,你受损,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又没有合法依据——怎么就不能适用不当得利了?”
系统屏幕上冒出一个思考的表情。
林昭继续说:
“这种观点在环境侵权领域偶尔能看到。
比如,工厂偷偷排污,附近居民健康受损,有人主张可以用不当得利让工厂把‘违法排污省下来的治污成本’吐出来。
省下来的钱,这不就是财产性利益吗?可以算。
但抽烟那个‘快感’,还是不太好算。”
她摊摊手。
“所以现在主流观点还是倾向于:不当得利是财产法的事儿,精神层面的东西交给侵权法。
吸二手烟,告他侵权,让他赔钱、赔礼道歉、保证不再犯——这比扯什么不当得利靠谱多了。”
系统沉默了两秒。
“所以你的结论是?”
林昭笑了。
“我的结论是:你要是法考考场上遇到这种题,别犹豫,选‘以上都不对’。
万一选项里只有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那就选不当得利——至少还能跟老师扯两句学术争议,善意取得那是真的一点边都沾不上。”
她眨眨眼。
“活着出去最重要,对吧?”
系统屏幕上浮现出一个狡黠的表情,眼睛弯成两道月牙。
“看来你真题没少刷啊。
那好,接下来这个问题,结合你刚才经历的那个故事,难度升级。”
它清了清嗓子——虽然它根本没有嗓子。
“陈文浩的父母跪求林妍谅解,其心软想签谅解书。
请问:从法理和实践角度分析,‘被害人谅解’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的效力边界在哪里?如果林妍瞒着母亲私下签署谅解书,该谅解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屏幕上的眼睛眨了眨。
“提示:涉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对‘自愿性’的认定标准。”
林昭靠在那个圆柱体系统上,叹了口气。
“你这问题,扎心了啊。”
她站起来,走了两步,又坐下。
“好,我试着答。
从法理和实践两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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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被害人谅解’的效力边界
她竖起一根手指。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可以’不是‘应当’,这是第一个边界。”
“其次,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司法实践对这个‘可以’卡得非常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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