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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无年份,未见信封。
信中云“欧洲战事尚未解决,中日交涉现亦在胶葛中”
,由此确定年份为1915年。
注释
〔1〕僛僛,欹斜醉舞貌。
《诗·小雅·宾之初筵》:“屡舞僛僛。”
毛传:“僛僛,舞不能自正也。”
〔2〕即飞鸟山公园,位于东京都北区。
德川吉宗(1716—1745)为观赏樱花修建,1873年被定为日本最佳公园之一。
〔3〕《樱简》释文作“棉”
,照手迹改正。
绵,丝织品。
日本新娘的帽子用白色丝缎缝制。
〔4〕袁世凯政府自1915年2月2日起与日本就“二十一条”
条款进行谈判,希图对方退让。
1915年4月26日,日本提出最后修正案,终止交涉。
〔5〕精,方言,意为非常。
《樱简》注:“是睛字之笔误”
,欠妥。
二十九 致父母
(1915年5月5日 乙卯年三月廿二)
父母亲大人膝下:
交涉险恶〔1〕,不久便归〔2〕。
际此机局,自当敬慎,请毋驰念。
男开贞跪禀
五月五日
说明
此信原文个别处有标点。
有信封,正面写“中华民国 四川省嘉定府县街洪昌店 烦觅便转交沙湾场 郭鸣兴达启”
;封底写“五月五日”
四字,未写寄出地址。
两枚日本邮戳,本乡日期“4.5.5.”
,即大正4年(1915)5月5日;TOKIO(东京)日期“6.5.15.”
,即1915年5月6日。
国内有万县邮戳可辨认,日期“四年五月廿二日”
。
参照信中内容,确定年份为1915年。
注释
〔1〕日本于1915年4月26日,就“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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