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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法家的批判(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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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时代不同了,虽在庶人,有产即尊,虽在大夫,无产即卑。

礼必须下下来,刑也必须上上去。

这是一种新的秩序,但在过渡时期,和旧秩序比照起来,自然也就是“贵贱无序”

了。

社会有了变革,然后才有新的法制产生,有了新的法制产生,然后才有运用这种新法制的法家思想出现。

故尔法家倾向之滥觞于春秋末年,这件事的本身也就足以证明春秋中叶以后,在中国社会史上实有一个划时代的变革。

各国都在变法,各国都应该有法家式的前驱者,特书缺有间,我们不能够知其详尽了。

在这儿我想就几位代表人物,略略加以叙述。

一 李悝

李悝在严密意义上是法家的始祖,《汉书·艺文志》有“《李子》三十二篇”

,列为法家之首,注云“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

可惜这三十二篇书已经亡佚,只有关于刑律和农政两项还在别的文献里面保存了一些梗概。

《晋书·刑法志》云:“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又以其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

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据此可知秦汉以后的刑律大抵是祖述李悝,而李悝《法经》是治“盗贼”

为首要,这便是说,新起的法家精神是以保卫私有财产权为本位的。

李悝《法经》及其刑律虽然失传,但他的遣意遣法,毫无疑问,是被包含在秦、汉以来的律法里面了。

《唐律疏议》于此有所补充,足证李悝之法至唐犹存,特略有增损而已。

(原注)“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一《盗法》、今《贼盗律》是也,二《贼法》、今《诈伪律》是也,三《囚法》、今《断狱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杂法》、今《杂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原注)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原注)《户》者、《户婚律》,《兴》者、《擅兴律》,《厩》者、《厩库律》。

魏因当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但李悝的建树并不专在于刑律,他还有更积极一方面的经济政策。

《史记·孟荀列传》,谓“魏有李悝尽地力之教”

,可惜他这项教令也遗忘了,仅仅在《汉书·食货志》里面还保留了一点梗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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