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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孙可望等的经营云南(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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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六年《东川府志》卷三《建置·沿革》记“五年五月艾能奇死”

,原注“伪定北将军”

康熙十二年不分卷本《阿迷州志》《古迹志》记:“至戊子年(应为丁亥)流寇入滇,伪将有平东、安西、抚南、定北之号。”

[56]《永昌府文徵》,文,卷九,陈洪图《鸣冤录》。

[57]马兆羲诸书多写作马兆熙,《楚雄府志》卷六《选举志》举人、进士表,卷七《人物志》均作马兆羲。

马为楚雄人,当以本地记载为准。

[58]《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

[59]康熙三十五年《云南府志》卷五《沿革》;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

[60]《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安治》。

[61]《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安治》。

[62]《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

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说:“戊子(1648),孙可望以兵食不足,将近省军民田地分为营庄,各设管庄一人,征输运省。”

[63]冯甦《滇考》卷下云:“以官四民六分收。”

可见《明末滇南纪略》中所说“与百姓平分,田主十与一焉”

,田主所得是从政府所征一半内拨给五分之一。

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记在营庄制度下,“军田每亩市斗谷六七斗,民田八斗至一百二斗不等”

又说:“是时征谷斗石尚无定数,又有四六同分之议。

农民视自种之稻仍如己物,以为可以任意携取,有城内民刁小二者偶于己田内摘去熟稻数穗,拿获以偷盗皇粮详请枭示,澂民股栗。”

康熙三十五年《云南府志》卷五《沿革》记:“亩岁纳谷一石二斗,民私用草一束者或斩或杖。”

大致反映了当时的生产水平,即每亩产谷二石四斗。

但也很可能在某些地方逐步实行了定额赋。

[64]《晋宁诗文征》诗征,卷二,黄都《闻山歌有感》,此诗约作于1651年(永历五年、顺治八年)。

[65]《明末滇南纪略》卷三、卷四。

[66]康熙《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记:“禁酿酒,违者死(原注:法严而人不敢犯,是以兵食充足)。”

[67]康熙三十年《云南通志》卷三《沿革大事记》;康熙三十五年《云南府志》卷五《沿革》;康熙五十三年《鹤庆府志》卷四《沿革》。

[68]《明末滇南纪略》卷三。

按,“兴朝通宝”

一分、五厘、一厘计三种存世尚多,用“兴朝”

二字为文,解释不一,但肯定不是纪年。

[69]参见康熙四十四年《平彝县志》卷之三《地理·风俗》、康熙五十四年《楚雄府志》卷一《地理志·风俗》。

按,大西军进滇以前,云南已用银、钱,《徐霞客游记》也多处可见,但民间交易中仍多通用贝币。

[70]倪蜕《滇云历年传》。

李天根《爝火录》卷十七也说:铸兴朝通宝后,“凡上纳钱粮,放给俸饷,以至民间一切贸易,皆通之。

有不遵行者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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