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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弘光朝廷的偏安江淮002(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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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谈迁《国榷》卷一百二。

[34] 《国榷》卷一百三。

[35] 《明清史料》丙编,第五本,第四三六页。

[36] 顺治元年九月初六日河道总督杨方兴“为塘报事”

启本原件。

[37] 顺治元年九月山东巡抚方大猷“为塘报事”

揭帖中说阮应兆为副将,见《明清档案》第一册,A1—158号;上引杨方兴启本中则说阮应兆是刘泽清标下参将。

[38] 杨士聪《甲申核真略》(附录十二则)。

[39] 《金史》卷七十五《左企弓传》。

[40] 李清《南渡录》卷二。

[41] 吴晗《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上编,卷五十八。

[43] 顾炎武《明季实录》,谈迁《国榷》卷一百二载此诏于六月辛未(十五日),尾注“中书舍人华亭李雯所草”

彭孙贻《流寇志》卷十三也在同日下记:“工部主事李逢甲为贼刑辱而死,其子李雯留京师,为清朝中书,九王(即清摄政王多尔衮)命作檄谕江南曰:……”

这几种书的记载内容大致相同,个别字句略有出入。

顺治年间刻本李雯《蓼斋集》附录了他起草的这件诏书,证明顾炎武、谈迁、彭孙贻所记可靠。

现存顺治元年七月二十二日内院大学士冯铨、洪承畴“为甄别人才以慎职掌事”

启本中说:“又有廪生李雯,兵部侍郎金之俊举荐,诸台臣同赴内院公荐。

臣等取试一月,见其学问淹贯,文理精通,堪于制敕房办事。

此二员皆应先授试中书舍人,例支半俸。”

二十三日奉令旨:“是,吏部知道。”

可见李雯在六月间就已经进入清廷内院试用,他起草的文书颇得清廷重臣的欣赏。

[44] 《清世祖实录》卷十六。

[45] 《国榷》卷一百三。

[46] 多尔衮致史可法书见《清史列传》卷二《多尔衮传》,《史可法集》所载文字略有出入。

[47] 谈迁《枣林杂俎》仁集《寓书史可法》条记:“史相国在扬州,清人寓书云:摄政王致书史相国执事,云云。

自称本朝抬出,史相国字平行。

黄纸如诏敕,又硃圈其句。

华亭包尔庚于沔黄日芳处见之。”

按,史可法在弘光朝方任大学士,多尔衮信原文称其为“相国”

,上录书信仅称“老先生”

,可能是后来修改。

[48] 各种史籍载史可法答多尔衮书文字有不少出入。

这里主要是根据《史可法集》《清史列传·多尔衮传》、商务印书馆排印本《明季南略》卷七校读而成。

这封信的起草人,谈迁说是黄日芳,计六奇《明季南略》卷二说是出自史可法幕宾何亮工之手,彭士望曾在扬州史可法幕中效力,说是乐平人王纲代笔,见《耻躬堂文钞》。

温睿临《南疆逸史》卷五《史可法传》云:“可法表上其书,劝朝廷为自强计,而自为书答曰:‘阅贵国来书,以本朝立君为非是,幕府窃怪之。

夫国破君亡,宗社为重,经纶草昧,正利建侯之日也。

夫是以二三元老,谓大位不可久虚,神人不可以无主,相与迎立今上,以系天下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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