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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岂好杀尔等哉?尔等苦必欲害吾良民,使吾民寒无衣,饥无食,居无庐,耕无牛,父母死亡,妻子离散;吾欲使吾民避尔,则田业被尔等所侵夺,已无可避之地;欲使吾民贿尔,则家资为尔等所掳掠,已无可贿之财;就使尔等今为我谋,亦必须尽杀尔等而后可。
吾今特遣人抚谕尔等,赐尔等牛酒银钱布匹,与尔妻子,其余人多不能通及,各与晓谕一道。
尔等好自为谋,吾言已无不尽,吾心已无不尽。
如此而尔等不听,非我负尔,乃尔负我,我则可以无憾矣。
呜呼!
民吾同胞,尔等皆吾赤子,吾终不能抚恤尔等而至于杀尔,痛哉痛哉!
兴言至此,不觉泪下。
(《告谕浰头巢贼》)(16)
这篇告谕不仅体现了王守仁的军政原则,也暗含阳明心学的学术要领,很值得我们重视。
开宗明义是,巡抚一方,职责就是弭盗安民。
言下之意是,兵和贼虽然势同水火,但那是兵的职责所在,彼此并没有私人恩怨,兵对贼并没有出于私人恩怨的偏见。
继而谈到之前平乱的体会:“斩获虽然有七千六百多人,却发现真正的首恶不过四五十人,党羽不过四千多人,其余的人都是被贼人胁迫罢了。
由此想到你们这些山寨,恐怕也有不少人是心不甘情不愿地被胁迫参与的。
还听说你们当中有不少人都是大家子弟,明是非,懂义理。
我如果就这么带兵围剿过去,这就近乎孔子所批评的不教而诛了,所以我特地派人给你们讲讲道理。”
道理似乎相当浅易直白:“人人都耻于盗贼之名,人人都痛恨被盗贼劫掠,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那么,你们之所以做盗贼,之所以出门行抢,一定有不得已的苦衷,想来或是被官府所迫,或是被大户所逼,一时行差踏错做了贼,后来便不敢回头了。
那么,你们当初决意做贼的时候,是活人寻死路,尚且要去便去,如今悔改的话,是死人寻活路,又担心什么呢?”
我们看儒家心学一脉,从陆九渊到王阳明,都有个“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做根基,事实上王守仁这里所讲的理,即便在当时的价值一元论的背景下看,也只是知识分子的理,而不是平民百姓的理。
王守仁试图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的道理说服叛乱分子,然而这样的一种道德原则完全是理性反思的结果,并非出于人性的自然,换言之,在人的天性里,并不存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个道理。
相反,出于天性的一面正如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或者是它的意大利谚语版“只要有机会,人人都会做贼”
。
一个人不知要经过多少自觉或不自觉的道德教育,才有可能内化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的道德操守。
所谓活人求死路、死人求活路之类的说法更没道理,明朝开国岂不正是从“活人求死路”
上来的,只不过覆雨翻云、成王败寇罢了。
王守仁如此剖白,甚至说出了因果报应的道理:“我们这些做官的人难道真的残忍好杀吗?无故杀一只鸡都不忍心,何况杀人!
轻易杀人的话,冥冥之中自有报应,祸及子孙,真是何苦来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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