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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在意志的每一种具体表现、特定时空中,意志的每一种活动之上都可以发现一个动机,在人类性格的前提下,意志必然伴随着这个动机而产生。
可是,没有任何理由证明人类具有这个性格,没有任何理由证明人在用意志表达自身,没有任何理由证明,在许多动机之中只是这个动机而非其他动机推动意志。
在一切有机体中,以动机解释其活动时所假设的人类具有无法明白的性格,这实际上是它的确定性质、活动方式,这个活动方式的种种具体表现是由外来印象而产生的,它本身不为任何本身以外的东西所决定,因此也就无法解释。
它唯一为人发现的具体表现是服从充足理由原则,本身是没有理由。
有一个更大和更普遍的错误:认为我们了解最清楚的现象是最常见的现象与最普遍、最简单的现象,然而这些也是最常见也最容易忽略的现象。
石头为什么会落在地上,动物为什么会自己移动,都同样无法解释。
像我们前面所说的,我们一直假设以最普遍的自然力量,如重心、内聚力、不可入性来解释只在复杂情形才发生作用的更稀少的力量,例如化学性质、电力、磁力。
最后,根据这些去了解有机体和动物生命,甚至人类认知和意志活动的本质。
人们总是从单纯的深奥难解的性质出发,完全抛开对它的说明,他们希望以之为依据而不想探究它们。
我们早已说过,这种想法不可能实现。
但是如果离开这些依据,这种结构会永远不确定。
最后我们要问:与最初问题同样不知者的那些解释,到底有什么用途?我们对这些普遍自然力量的内在本质的了解是不是多于对动物内在本质的了解?是不是两者都是我们所不了解的?是的,我们都不了解,因为它没有理由,只是内容,而现象就是这个内容;同时,这个内容永远无法归结为形式或方法或充足理由原则。
但是我们心中希望的不是事因论,而是哲学;我希望的不是有关世界真正本质的相对知识而是无限知识。
所以我们采取相反的途径,我们的出发点是我们直接完全认识的东西,也是我们完全相信的东西,因此是和我们最接近的东西,我们的目的是:掌握只能间接认识的东西。
我们想从最有力的、最重大的和最显著的现象去了解那些不完全的和比较微弱的现象。
除了我自己的身体以外,其他一切东西,我只能从一个方向去认识,即从观念方面去认识。
即使我认识了使其发生变化的所有原因,然而它们的内在本质依然不可知,仍然是一大秘密。
当我受某一动机影响而从事某种活动时,我身上发生一种现象,唯有和这种现象比较时,唯有和外在原因所决定的自身变化的内在本质比较,我才能真正了解在原因的影响之下这些无生命物体变化的方式,由此了解它们的内在本质是什么。
因为对这个内在本质具体表现的原因的知识只告诉我们它出现于时间和空间的法则,此外没有别的了。
我之所以能做这个比较,那是因为我的身体是唯一对象,我不仅认识身体观念的一面,而且也认识它的意志的一面。
因此我不认为,只要我能把它们归结为由电力、化学和机械原因所产生的运动,就能更了解自己身体的组织、我的认知和意志活动以及由动机而产生的活动,由于我所追求的是哲学而不是事因论,因此我必须知道如何根据自己随动机而产生的运动去了解我在原因之后所见到的无机体最简单、最普通运动的内在本质。
我必须承认,所有自然物体中表现的不可思议的力量在种类上和自己身上的意志是一样的,只有在程度上有些许差别。
这就是说,在《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根源》一文中所举的第四类观念必然是了解第一类观念内在本质的关键,同时借助诱导法则我必定能逐渐了解因果法则的内在意义。
斯宾诺莎说:“如果一块抛在空中的石头有意识的话,它也会相信是它自身的意志力量使它运动。”
对这句话我只补充一点:石头是对的。
给予石头的推动力量和石头的关系正如动机与我的关系,而在石头上所表现的内聚力、重力、刚性,从内在本质上来看,和我们身上发现的意志是一样的,如果石头有知识的话,在石头上所发现的也应当称为意志。
在前面所指出的那段话中,斯宾诺莎想到了石头在空中飞行的必然规律,他希望把这个必然规律变为人类特殊意志活动的必然规律。
另一方面,我把这唯一的必然规律给意义所带来的内在本质看作先决条件。
在人类身上,这叫作性格,对于石头来说这就叫作性质,但两者的本质都是一样的。
如果直接认识它,就叫意志。
在石头中,意志最不容易被看到,因为客观性质最少;在人类身上,最容易被看见,因为客观性质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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