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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原则表现在纯粹时间中,一切计算活动都是建立在充足理由原则上,凡是认识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就完全把握了时间的本质。
时间,就是充足理由原则的某些形式,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意义。
相续是充足理由原则在时间上的形式,也是时间的整个本质。
凡是能认识以纯粹空间的方式来表现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就完全把握了空间的整个本质;空间的本质,只是空间各部分彼此的相互限定。
这里所说的各部分,就是平常所说的位置。
详细讨论这一点,并用抽象概念来表示结果以便应用,是几何学的主题。
同样,凡是认识因果法则的人,认识充实这些形式(空间和时间)使其成为知觉对象中的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凡是认识物质的人,就完全把握了物质的本质。
因为物质不是别的,只是因果关系;只要一个人稍加思考,立刻就能明白。
物质的真正本质就是它的活动,我们无法想象它还有其他意义。
只有在活动时,物质才充塞空间和时间;物质对直接对象的作用决定了人的知觉,而物质只存在于知觉中。
任何物质对象对其他物质对象作用的结果,只有当后者是以不同方式对直接对象发生作用时,才被我们认识。
原因和结果构成物质的整个本质;它的真正存在就是它的活动。
(对这个问题更详细的讨论,可见拙著《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根源》第77页,第21节)一切物质的本质,这个“本质”
在德文中,就是“真实”
的意思,这两个字比“实在”
两字含意更深。
并且物质总是被动的,物质的存在和本质都在有秩序地变化,这一部分变化带来另一部分变化。
像时间与空间情形一样,根据一种只在本身范围内才有效的关系来看,物质的存在完全是相对的。
时间和空间本身都可以离开物质而在心理上表现出来,可是,物质却不同,物质不能离开时间和空间而在心理上表现出来。
物质不能离开空间,作为物质存在方式的活动,往往含有变化的意义,因此还含有时间,也不能离开时间。
但是,时间和空间两者不但是物质的先决条件,两者的结合还构成物质的本质。
这是活动,即因果关系。
凡是可以想象到的一切现象和状态,都可以同时存在于无限的空间,彼此不相限制,在无穷时间内连续不断,互不妨碍。
因此这些现象间的必然关系,以及根据这种关系而支配这些现象的法则,根本不需要,实际上也不能适用。
所以,我们可以说,空间中的一切共同存在和时间中的一切变化,如果都保持自身的状态和过程,与别的形式毫无关联,就根本不会有因果关系;而由于因果关系构成物质的主要本质,因此,也就不会有物质了。
但是,只有在下述情形下,因果律才有意义,才有必然性,即变化的本质不仅在事物的单纯变化中,更在下列事实中显现:在空间的同一部分,有时被某一东西所占据,有时又被另一东西所占据;同一时刻,此地存在的是这样东西,那里存在的又是另一样东西。
也只有这种时空相互限制,才使定律具有意义和必然性。
产生变化,必然是根据定律而达成的。
因此,因果法则所决定的,不仅是时间中事物的相续,而且是某一确定空间的同一相续;不仅是同一时刻某一特定空间中事物的存在,而且是不同时刻同一空间中事物的存在。
根据因果法则而发生的改变,往往同时含有一部分确定的空间和一部分确定的时间彼此之间的结合。
这样,因果关系便联结了空间和时间。
但是,我们发现,物质的整个本质在活动,在进行因果作用;因此,时间和空间也必定结合在物质中,物质必须同时具备时空两种不同性质;不管它们彼此如何不同,也必须把两者独立时无法发生的现象,即时间的快速变化和空间的严格不可变的持续结合到物质本身之中。
物质从两者中获得无限的可分性。
正因为这种无限的可分性,我们发现,共存关系不可能只存在于时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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