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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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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80.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人员有什么特殊要求?

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发育时期,心智尚未成熟,情绪不稳定,容易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要求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人员必须在熟稔专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具备相应的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教育学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的上述心理特征,善于与其进行沟通,擅长做未成年人的思想工作,能够运用有助于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展开办案,最终实现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福祉的目的。

考虑到女性内心细腻、总体沟通风格较为温婉、易于被未成年人接受等特点,一般认为,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机构或专门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

的女性工作人员。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要求所有处理少年案件的人员都要求具有最低限度的法律、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和行为科学的知识。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涉未成年人案件办案人员的专业特殊性,在诸多法律、法规中均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办案人员提出特别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

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同条第二款还对参与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的选择加以特别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退休人员担任。”

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员办理。”

81.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使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据此,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原则上均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具体而言:第一,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相关共性规定外,在下列事项中,亦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一是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是否可以派代表到庭审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

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二是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

程序。”

第二,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案件时,应当听取并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据此,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案件,特别是为年满八周岁、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听取该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并在尊重其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

定其监护人。

第三,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和抚养纠纷案件时,应听取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据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原、被告双方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听取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并在尊重其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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