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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特别关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和贫困儿童,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以城乡儿童活动场所为载体,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
导服务和关爱帮扶。
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逐步培育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
65.政府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不仅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未成年人的义务。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
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66.针对一些情况特殊的未成年人,如何保障他们的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
教育学校、幼儿园。
针对不同的残疾未成年人,采取不同的、最合适的方式选择教育机构,根据残疾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否适应校园生活的情况,将残疾未成年人分排在幼儿园、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
这体现出我国平等保障每一名未成年人的
受教育权的态度。
另外,专门教育与我国的教育体系是一体的,是我国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专门学校是法律规定的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机构,专门学校是实施专门教育的主要机构,由此可见,专门教育不仅存在教育的目的,还存在矫正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矫正正是专门学校设置的目标。
针对专门学校本身的特殊性,即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第一道挽救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其设置、管理等内容非常重视。
对于专门学校的设置,采取按需设置、合作设置的方法,鼓励社会力量的加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或者与周边区域合作建设专门学校,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专门学校,并由政府加强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科学设置、合理布局、形式多样的原则,制订专门学校的发展规划,制订专门学校的办学标准,并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等规范。
可见,政府对于专门学校是非常重视的。
因为专门学校的受教育者本身的特殊性,所以我们要保证其受到的教育是科学的、合理的,这才能保证专门教育本身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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