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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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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舆论是把“双刃剑”

,舆论在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到公众视野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可能。

新闻媒体要大力弘扬未成年人保护的正能量,在报道未成年人案件时,兼顾未成年人的名誉与隐私等合法权益,切实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对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或正处于形成阶段,与社会正能量不符的种种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会严重歪曲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展的路径。

从源头入手控制此类不良信息的传播与流动,相比控制未成年人的接触面而言,更为灵活与高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结合第五十条规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作了程度上的划分,前者为完全不良的信息,不仅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也不适宜在成年人之间传播,应当予以全方位的完全禁止;而后者,即本条仅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所作的规定,此类信息在成年人中传播并无大碍,但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应当以显著的方式作出适当提示。

在信息传播大数据统计时,可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屏蔽,同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发现提示可以及时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接触。

信息分类作不同程度的规范,可以在绝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能实现信息传播的自由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广告信息的传播也同样作了分类处理,商业广告在校园、幼儿园的绝对禁止,未成年人对信息和商业行为无法作出有效的理解,容易被商业广告中的某些元素吸引,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同时,我国法律将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两者都不是商业行为的合格主体,与此相印证,商业广告在校园中并不能真正收到正确的商业效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商业广告在校园中被完全杜绝。

但并非“一刀切”

地彻底禁止校园广告,对于非商业广告,允许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或者是无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良性、中性广告进入校园,但对于那些有害的广告,与商业广告作相同处理,即禁止其以任何形式出现在

校园内。

信息是把“双刃剑”

,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危机四伏。

如何将健康、积极、正能量的信息传达给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为未成年人筑起信息筛选的保护罩,防止不良信息扭曲未成年人的发展心路,是一个体系庞大的工程。

信息源头要净化,信息传播过程中要引导,信息接收步骤要过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信息接触竖起重重屏障,为未成年人广泛接受优秀信息的熏陶、避开不良信息的威胁披荆斩棘、保驾护航。

41.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有哪些特殊关照?

未成年人发育尚未成熟,而公共设施往往是为照顾多数人便利设计,于未成年人及其同行成年人而言对便利性有所影响。

例如,公共洗手间为成年人设置的洗手台、小便池等高度过高,并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还有一些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尚无法自理等,对未成年人日常起居出行造成一定影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目前而言,各类公共场所专为未成年人设置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设施已并不罕见,覆盖面已经形成一定的广度,此次将该条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从立法角度对制度实施起到强有力的保障,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便利设施的覆盖广度,使关照未成年人成为全国通行的一种制度

习惯。

这种特殊关照并不仅限于便利保障上,也同样存在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中。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场所运营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警报系统,组织人员进行搜寻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在景区、车站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未成年人走失事件时有发生,依照程序报案处理,在时间上都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滞后性,易引发一系列不必要的风险,后果较为严重。

此类公共场所硬性安装广播设施并不存在实际困难,相反却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发生走失时,除恶意拐卖等外,一般的走失都可通过广播及时播报,及时防止恶性结果发生。

同时,原则性地规定在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将爱护未成年人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高度,作为

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原则。

42.如何在未成年人参加劳动的过程中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禁止雇用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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