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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2010年修订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则明确规定了学校对以下十二种情况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
形的。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吸收了相关规定,并作了相应完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也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否则应承担侵权
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学校承担过错责任,也即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明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的过错,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即由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9.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培养目标是什么?教育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未成年学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最重要的财富,学校应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使其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获得全方位的发展。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此外,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专门学校还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治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学校在开展教学教育工作时,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教学制度和教学内容进行课程的创新与发展,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学校和教师应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0.未成年学生的课余时间该如何安排?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未成年人的主要时间均在学校度过,以上课为主。
周一至周五,未成年学生的课余时间除去必要的用餐与休息时间,主要内容为完成课堂作业与预习复习。
学校在保证学生的课业质量的同时,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积极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户外体育等课外活动,提升学生身体素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未成年学生的课余时间虽相对宽裕,但大量家长仍将超过一半的时间安排为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及兴趣班,建议家长尽量多安排体育锻炼,提高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根据我国《教育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具体而言,在安排未成年人业余时间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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