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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刑事案件特别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始终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
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由少年法庭审理。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的,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
经法庭同意,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
近亲属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应当记录在案。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2.未成年人为什么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的身体成长发育情况、心理成熟情况、生活自理能力、文化知识掌握与社会实践经历较之于成年人有着本质的区别。
自然人从出生至成年是身体素质与各方面能力的不断积累与提升,这个阶段无法自发自主地完成,需要外界包括家庭、社会、国家的干预与保护。
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权利的倾斜保护,既是社会价值导向,也是公民行为指引。
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未成年人的身体成长与发育需要。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基本保障,促使未成年人拥有健康体魄、习得生活自理能力、发展体育运动项目,使身体机能获得充足发展。
这需要监护人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与生活起居的切身照料,禁止监护人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与心智磨砺需要。
未成年人与身体自然成长相伴的还有心理的成熟过程,这取决于家庭、学校、社会整个外部成长环境,对于未成年人培养乐观向上、积极主动、诚实坦率、勇敢坚毅的品质,需要正面的价值引导,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此外,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三是未成年人知识掌握和是非判断能力的欠缺。
自然人自出生后,就不断经历各方面知识习得的过程,在经过基本的是非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后,有了自我的判断,这是一个自萌芽不断发展至成熟的阶段,个体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
有鉴于此,法律对于不同年龄阶段人群的行为能力作了区分,未成年人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为无行为能力人,若无法完全或者根本不能代表自己作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需要监护人代为作出符合
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四是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欠缺。
基于上述因素,未成年人在行使权利和促进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有较多限制,可能在受到外部的侵害时存在不自知、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无力反抗等情形。
一方面,需要预防为主即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事后追责即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正当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明文规定并设定较重的处罚。
3.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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