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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改革对中央集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第四,推行法律制度的改革。
魏晋南北朝以来,各少数民族政权长期统治中国北部,决狱定罪极为轻率,罕有依据律法而行者;讯问犯人时,也往往以严刑逼供为主。
故隋文帝即位之初,在开皇元年(581)颁布的新律之中,下令“尽除苛惨之法”
,尤其是自周秦以来灭绝人道的宫刑,至隋朝也正式从法律上予以废除。
隋朝法律形式分为律、令、格、式,史载隋律有《开皇律》500条12卷,《大业律》500条18卷,隋令有《开皇令》30卷,但已经与格、式一同湮没于历史长河。
开皇元年(581)隋文帝命高颎等制定新律之后,开皇三年(583),又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又免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是为《开皇律》。
炀帝大业三年(607)又颁布新律,进一步减轻了刑罚,是为《大业律》。
其中,《开皇律》12卷,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些内容基本上被唐朝法律所继承。
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隋朝规定了死、流、徒、杖、笞5种刑法。
中央主管司法的机关有都官(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
都官掌司法行政,御史台负责检察不法行为,大理寺掌审判案件。
大理寺设大理寺卿、少卿,以及大理寺丞、大理评事、大理司直和大理正等,地方上负责司法审判者是各级政府。
隋文帝在免除各类酷刑的同时,还规定被地方政府判处死刑的囚犯,在行刑之前,必须经朝廷批准才能执行。
第五,府兵制度的发展。
府兵制度形成于西魏、北周之际,初期府兵不从事耕作,府兵制也不与均田制结合在一起,府兵有单独的兵籍,与编户齐民的民籍是分开的。
到了北周武帝天和元年(566),筑武功、郿斜谷、武都、留谷、津坑诸城,将府兵与府兵家属安置于此,但府兵仍然不事耕作;北周武帝建德二载(573),募百姓充当府兵,仍然要与民籍分开。
开皇十年(590)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
[14],则可知府兵的兵籍已经与一般民众的民籍统一起来,府兵一样从事农耕生产,但保有其军府组织,基本上达到兵农一体的结果。
隋朝初年,府兵军府称骠骑将军府、车骑将军府,将军之下设大都督、帅都督、都督等各级武官。
军府之上是十二卫府,即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武候、左右领左右府、左右监门府、左右领军府。
隋炀帝时对府兵组织进一步改革,军府一律称鹰扬府,改骠骑将军为鹰扬郎将、车骑将军为鹰扬副郎将(后改称鹰击郎将)、大都督为校尉、帅都督为旅帅、都督为队正。
中央十二卫府也进行了改置,改六卫为十二卫,即左右翊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屯卫、左右御卫、左右候卫,每卫置大将军1人,将军2人,以总府事。
改左右领左右府为左右备身府,与左右监门府皆不领府兵,备身府有备身郎将1人,直斋2人,监门府也有郎将1人,直阁6人,分别掌侍奉左右和门禁守卫。
府兵之外,隋炀帝于大业九年(613)募民为骁果,置雄武府以领之,其组织类似于府兵,但是性质不同于府兵。
骁果隶属于中央的左右备身府,属于募兵,兵额曾达到10多万人,是府兵制的重要补充力量,承担宿卫和出征的双重任务,享受全家免除赋役的待遇。
东汉末年之后,由于地方上州部权力坐大,造成军阀割据的局面,中央政府无法驾驭地方,中央集权更无法谈起。
直到府兵制度确立,兵权集中于中央,皇权大大强化,地方与中央抗衡的局面才得以完全改变。
此外,隋朝还在经济制度上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包括均田制、租庸调制的继续发展等(见下文各章),进而迎来了史籍所载“开皇之治”
的昌盛,正如《隋书》中的所谓“君子咸乐其生,小人各安其业,强无凌弱,众不暴寡,人物殷阜,朝野欢娱。
二十年间,天下无事,区宇之内晏如也。”
[15]继隋而兴的唐朝,能够在短期内迎来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格局,也可以说都是建立在隋朝统一与改革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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