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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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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天此篇小序云:
借夫妇以讽君臣之不终也。
或疑李相国论事集贰论白居易事条所云,宪宗怒白居易不逊,欲逐之出翰林事。
与此有关。
考此事亦见于通鉴贰叁捌唐纪宪宗纪中,而附记于元和五年六月甲申白居易复上奏以为臣比谓罢兵条下。
其时间虽似稍晚,但乐天新乐府五十首中如海漫漫杏为梁诸篇,疑亦作于元和四年以后,则此说不为无见。
惟可注意者,乐天此时虽居禁近,实为小臣,诗中「左纳言,右纳(内)史」句,乃指宰相大臣而言,非乐天自况之辞也。
复次,新乐府之作既在元和四年或略后,而其时宪宗朝大臣并无所谓「朝承恩,暮赐死」之情事,乐天所指言者,其在德顺二宗之世乎?
旧唐书壹贰德宗纪上(旧唐书壹壹捌新唐书壹肆伍杨炎传同。
)略云:
建中二年七月庚申,以中书侍郎平章事杨炎为左仆射。
十月乙酉,尚书左仆射杨炎贬崖州司马,寻赐死。
同书壹叁陆窦参传(参新唐书壹肆伍窦参传,通鉴贰叁肆唐纪德宗纪贞元八年四月乙未条,贞元九年三月条。
)略云:
明年(贞元五年)拜中书侍郎同平章事领度支盐铁转运使。
贬参郴州别驾,贞元八年四月也。
[九年三月]乃再贬为驩州司马,未至驩州,踢死于邕州武经镇。
寅恪案:杨炎以文学器用,窦参以吏识强干,俱为德宗所宠任,擢登相位,而并于罢相后不旋踵之间,遂遭赐死,此诚可致慨者也。
又会昌一品集壹贰论救杨嗣复李珏陈(裴?)夷直第叁状(参新唐书壹捌拾李德裕传。
)云:
伏见贞元初(寅恪案,刘晏之赐死实在建中初。
)宰臣刘晏缘德宗在东宫时涉动摇之论,竟以此坐死。
旋则朝廷中外皆以为寃。
两河不臣之地,悉恐亡惧(?)。
德宗寻亦追悔,官其子孙。
寅恪案:刘晏为代宗朝旧相,最有贤名,而德宗以疑似杀之,斯为失政之尤。
此当时后世所以咸致寃痛也。
旧唐书壹肆宪宗纪上(参新唐书柒宪宗纪陆贰宰相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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