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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制度上存在“三不抄”
及生计保留,旨在避免株连过广引发社会动荡等情况,而且在实际抄家中时常发生。
首先分家析产不抄,若子女、兄弟已另立门户、分居多年,其独立管理的财产不属于犯官,不予查抄,但若查实为转移资产则一律入官。
这里面,就看上面的人打算牵连多广。
明初的时候,朱元璋就是用株连的办法,一弄就是上千人的大案。
其次族产不抄,用于祭祀、助学、济贫的宗族共有财产,如祭田、祠堂通常免抄,以维持宗族基本运转,但犯官在族产中的个人股份仍会被没收。
还有御赐之物,犯官父祖辈受皇帝御赐之物可留予子孙,视为皇恩延续,但犯官本人所得御赐物一律收缴内库。
所以,并非抄家,所有御赐之物都会被追回,而是要看赏赐的对象。
最后还可能会留银养赡,若家中有高龄老人或幼婴,皇帝可特批留下部分银两供其终养或抚育,但这属于“法外开恩”
,非固定待遇。
此外,犯官家眷处理,女眷与男丁的命运随朝代和罪行轻重差异巨大。
唐宋相对宽容,明清极为严酷。
犯官家眷身份会沦为贱籍,妻女常被没入官府为奴,户籍降为“乐户”
等贱籍,世代不得参加科举、不得与良民通婚,社会地位彻底崩塌。
之后视罪行大小,重罪可能牵连满门抄斩,部分女性为保名节选择自尽。
稍次就是充军流放,发配边疆军营戍边,从事洗衣、做饭等苦役,甚至被赏赐给降虏或将领为奴,生存环境恶劣。
送入教坊司充当乐伎,相对来说其实还是最轻的处置,虽然为官方控制的羞辱性惩罚,生活极度屈辱,但相比赐死和流放,依旧留在京城。
而且,充入教司坊,其实绝大部分乐伎并非后世理解那样。
在不少人的概念中,一说到教坊司,就认为这是所谓的“妓院”
,甚至将教坊司定性为官方青楼,但这实际上是不对的。
那么,教坊司究竟是个什么地方呢?
准确地说,这里是明朝的礼乐机构。
明代的教坊司,源于唐宋时的教坊,那个时候的教坊属太常寺掌管,主要职责就是优杂技,教习俗乐。
换句话说,所谓教坊,就是专门负责为皇族以及官员演出的机构。
同时在唐代,教坊人员还负责在各种节日、祭祀上负责声乐和演出等等。
明太祖朱元璋正式成立了教坊司,其主要的职责依旧是负责演出。
只不过,当时教坊司负责的是外廷演出,而内廷的演出则是由钟鼓司负责。
说了这么多的意思就是,不管是教坊,还是教坊司,并不是古代朝廷的“官办妓院”
,实际上是一个官方的礼乐机构。
至于为什么会变成大家以为的“官办妓院”
,只不过到了后来世风日下后的结果。
明初其实确实有“富乐院”
和“勾栏瓦舍”
等地方,但这些地方在最初成立的时候,是为教坊司的乐工提供住所的地方,类似于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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