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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青鸢’之卧底人员,于2014年10月潜入‘梧桐社’犯罪集团核心层,任务周期预计36个月。
该人员真实身份仅限公安部刑侦局、省厅技侦总队、市局分管副局长三级知悉。
其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接触涉案人员、获取证据、制造合理怀疑等,均视为职务行为,不受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约束。
注:‘梧桐社’对外以‘梧桐湾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为壳,实际控制人姓名暂未查明。”
我盯着“青鸢”
二字,指尖发冷。
“林砚舟,就是青鸢。”
检察长看着我:“所以,他交出来的证据,不能作为指控周振国的直接依据。
因为——他当时的身份,是‘梧桐社’安插在周振国身边的‘联络员’。
换句话说,他参与了部分犯罪环节的设计与执行。
哪怕只是演戏,法律上,也构成共同犯罪预备。”
我喉咙发紧:“那视频呢?”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条: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他目光锐利,“他怎么拿到的?谁给他的拍摄权限?摄像头是谁安装的?这些,他都没说。
我们无法证明取证合法性。”
我沉默良久,问:“如果他愿意转为污点证人呢?”
“可以。”
检察长点头,“但条件苛刻:第一,必须如实供述本人全部涉案事实;第二,须指认同案犯至少三人以上;第三……”
他停顿数秒,“须当庭指证周振国,并承担伪证刑事责任风险。”
我走出办公楼时,雨下得很大。
手机震了一下,是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
“陈检察官,我知道你在查我。
我不是不想说。
是说了,你们也抓不住他。
——林”
——
我们第二次见面,是在城西废弃的胶片厂地下室。
他提前半小时到了,坐在一张蒙尘的旧木桌旁,桌上放着一台老式贝尔尼尼胶片放映机,旁边堆着十几盒黑色胶卷盒。
见我进来,他起身,从最上面一盒里抽出一卷,放进放映机。
“这是苏晚晴拍的。”
他说,“她喜欢用柯达Tri-X400,黑白,高反差。
她说,真相从来不是彩色的。”
灯光熄灭。
银幕亮起。
画面抖动,颗粒粗粝。
是梧桐湾老街的黄昏。
苏晚晴举着相机,镜头扫过糖炒栗子摊升腾的热气,扫过修鞋匠布满裂口的手,最后,停在一家叫“栖迟”
的咖啡馆橱窗上。
玻璃映出对面写字楼的倒影——而倒影里,一个穿藏青风衣的男人正走进旋转门。
林砚舟暂停画面,用激光笔点住那人左耳后方一颗浅褐色小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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